1985年出生的女子李某在合肥市庐阳区宿州路太阳城经营化妆品生意,但是她通过自学和去外地学习的方式,学习了隆鼻等技术,2016年下半年开始,她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从事为他人注射玻尿酸等医疗美容。
2017年3月8日晚上,90后的年轻女子小晨(化名)经中间人葛某某介绍到李某处接受隆鼻美容。葛某某将小晨带至合肥市庐阳区长江中路如家酒店某房间,由李某使用注射器将玻尿酸注射到小晨鼻根部,一边注射一边揉捏塑形。
在注射过程中李某因操作不当,致小晨右眼视网膜xx动脉阻塞。小晨发现自己右眼看不见后,告知李某,李某遂停止注射玻尿酸,又为小晨注射了溶解玻尿酸的药物,但无效果,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并与葛某某一同送小晨至省立医院治疗。
到医院后,李某感觉事情严重,出于害怕逃离现场,后小晨在上海接受治疗期间,李某及其家人至上海陪同治疗,并支付相应医药费用。
案件发生后,如家酒店入住人员报警,合肥市公安局逍遥津派出所民警介入调查,并请求合肥市庐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协助调查。经鉴定,小晨因鼻根部注射玻璃尿酸右眼眼球萎缩及失明,左眼正常,生活能自理,属八级伤残。
7月28日18时许,李某在淮河路步行街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小晨去了多家大型医院,但是她的伤害已不可逆转,年轻的女孩因为一次不慎的隆鼻从此右眼失明。
庐阳区检察院认为,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
事发后,李某近亲属与小晨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小晨36.8万元,取得小晨谅解。
庐阳区**审理认为,李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宽处罚。据此,一审判决,李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来源: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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